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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首宗家屬案的執法雙軌:老父坐監8個月,知情代理為何全身而退?

Updated: 26/02/2026
Release on:25/02/2026

【香港,2026年2月26日】深度專題報道



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實施後首宗家屬「處理潛逃者財產」定罪案中,69歲商人郭賢生因企圖處理女兒郭鳳儀的保險保單,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監8個月。這宗案件表面上是「阻嚇親屬勿碰通緝者資產」的典型案例,但深入剖析後,卻暴露出律政司執法上的明顯雙重標準:不懂法律的老父親成為唯一被告,而明知情節的專業保險代理鄭蔚儀不僅未被檢控,甚至僅以證人身份脫身。這不僅凸顯「教唆者不罰、被教者入獄」的荒謬,更嚴重損害香港司法「平等公正」的國際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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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顧:從保單退保到國安重罪



郭賢生之女郭鳳儀被警方國安處列為通緝「潛逃者」,流亡海外。2025年1至2月,郭父兩度向友邦保險代理鄭蔚儀提交文件,包括更新個人資料表、更改保單持有人及退保申請,目的是提取約8萬元的保單結餘。文件上出現郭鳳儀的簽名及身份證副本,但法庭認定這些簽名由郭父冒簽而成。



裁判官鄭念慈在判詞中強調:涉案保單屬「信託保單」,郭鳳儀成年後權益自動轉移至其名下,郭父「從來無權處置」。即使代理建議「情急下由父親簽署並註明女兒姓名」,此舉仍屬不誠實行為,觸犯23條「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法庭以9個月監禁為起點,考慮被告年事已高及無前科,減至8個月。



這是23條下首宗家屬定罪案,表面強化了「親屬勿碰潛逃者資產」的阻嚇訊息。但案中另一關鍵人物——保險代理鄭蔚儀的角色,卻成為最大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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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單屬「信託」的法律界定:法庭證據標準



香港法庭判斷保單是否屬信託,主要依據《受託人條例》(第29章)及保單合約條款。郭案保單為嬰兒計劃,受保人成年(18歲)後,現金價值自動歸其所有,供款人喪失處置權。這屬「內置信託機制」,無需獨立信託契約。



證據要求嚴格:





  1. 保單原文:確認自動轉移條款,郭父承認女兒成年後保單屬她。




  2. 保險公司證詞:友邦證實權益不屬供款人。




  3. 普通法測試:設立人(郭父)有意分離權益予受益人(女兒)。





若郭父純以供款人身份取回保費(扣手續費),可能合法;但他冒充女兒提交退保申請,等於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無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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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鄭蔚儀的「教唆三部曲」:從專業疏忽到潛在共犯



鄭蔚儀作為持牌保險代理,明知郭鳳儀被國安通緝(郭父親口透露),卻未報警,反而展開「教唆三部曲」:



第一步:知情不報

代理獲知通緝事實後,未依《保險業條例》(第41章)及保監局反洗錢指引,即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或警方匯報。正常程序應凍結保單、拒絕交易。



第二步:提供繞道建議

鄭建議「情急下你簽埋女兒個名,註明就得啦」,等於示範冒簽手法。這違反KYC(認識你的客戶)核實義務,及《保險中介人操守準則》,代理須親自驗證簽名真偽。



第三步:接收並推進文件

她接收郭父提交的冒簽文件,未要求女兒親身或視像見證,即轉交公司,促成交易嘗試。



這些行為在刑法上,可能構成:





  • 23條「協助處理財產」:明知潛逃者資產,仍便利交易。




  • 《刑事罪行條例》第89條包庇罪:知情隱瞞通緝犯財產。




  • 教唆罪:建議犯罪方法,促成主犯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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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何鄭蔚儀逃過檢控?律政的多重標準剖析



儘管鄭的行為遠超「單純疏忽」,律政司卻選擇不檢控,理由可歸納為四重標準:



標準一:主觀意圖門檻操控

對郭父:強調「明知保單屬女兒+自願冒簽」,主觀罪責明確。

對鄭:辯稱「僅給常見偷懶建議,不知涉23條」,降低至「無犯罪意圖」。但她明知通緝事實,怎能不知風險?



標準二:角色定位偏頗

郭父定位「主犯」,鄭僅「證人」。忽略代理的專業知識優勢——她懂程序、知風險,卻主動「教路」。



標準三:證據選擇性

未傳召鄭內部匯報記錄、通話詳情或傭金動機。若調查這些,或許證明「共同意圖」。



標準四:政策考量優先

檢控代理恐波及全港數萬保險中介,導致金融業癱瘓。律政選擇「親屬阻嚇」策略,放過機構從業員。



這種「對不懂法的老父嚴厲,對知法專業人士寬鬆」的雙軌,形同「多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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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常合規路徑:代理應如何阻止犯罪



遇通緝者保單,持牌代理標準操作:





  1. 即時拒收:不接受任何代簽/冒簽文件。




  2. 身份雙重核實:筆跡比對+視像/親身驗證。




  3. 凍結並上報:通知公司法務、保監局、JFIU或國安處。




  4. 記錄存檔:完整KYC文件,防洗錢調查。





鄭蔚儀全未履行,卻僅被內部紀律處分(若有),未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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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公眾的破壞:司法公信力崩潰



這宗案的選擇性執法,對香港法治造成三重破壞:



第一,平等原則破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父不懂信託細節坐牢,代理教唆知情不報卻自由。公眾疑問:執法針對誰?



第二,阻嚇效果扭曲

23條旨在堵塞潛逃者資金漏洞,但放過中介環節,等於留後門。未來類案,代理仍可能「教路」。



第三,國際聲譽受損

香港作為金融中心,依賴公正司法。若律政司被指「保護專業人士、懲罰普通市民」,外資將卻步。記得FATF(金融行動特別組織)反洗錢評核?知情不報正是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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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眾呼聲與未來展望



社福團體及法律學者已發聲:「若23條真要全面執法,應一視同仁檢控鄭蔚儀,包括包庇罪或中介失當。」公眾質疑不止於此案,而是整個國安執法框架的公平性。



律政司應回應三問:





  1. 為何不檢控知情代理?




  2. 是否有內部指引豁免金融從業員?




  3. 如何確保未來無「雙標」先例?





若不澄清,這將成律政史上的污點:「23條首宗家屬案,不僅懲治了父親,也暴露了執法的雙重標準。」



(本專題基於法庭公開判詞及媒體報道分析。作者為媒體分析師,專注香港國安法與金融合規議題。如需跟進,請聯絡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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