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英國最高法院院長羅伯特·里德(Lord Reed)於2022年宣布辭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職務時,這則消息猶如一枚深水炸彈,在國際法律界引發了劇烈的震動。這位在大西洋彼岸備受尊敬的法學家,在其簡短的聲明中寫道:「經過審慎考慮,我認為在目前情況下,繼續擔任香港終審法院法官將會損害英國法院的尊嚴。」這句話表面上是一個法律人的個人抉擇,實際上卻折射出當代全球法治秩序中一個更深層的結構性張力——在國家安全與司法獨立之間,在主權原則與普世價值之間,那些穿著法袍的裁決者們,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道德考驗。
香港,這個曾經被譽為「亞洲法治之都」的特殊行政區,自1997年回歸以來,一直維持著一個獨特的司法實踐——邀請海外知名法官,特別是來自英國、加拿大、澳洲等普通法系國家的資深法官,擔任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增強國際社會對「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也是為了讓香港的普通法實踐與國際接軌。然而,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彷彿在平靜的湖面上投下了一塊巨石,激起了連漪漪的連鎖反應。海外法官的去留問題,不再僅僅是人事變動,而是成為了一個關乎香港法治命運、乃至「一國兩制」存續的象徵性議題。
本文旨在從歷史、法理、哲學及比較法的視角,全面審視這一複雜的議題。我們將追溯海外法官制度的起源與發展,分析國家安全法框架對傳統司法運作模式的衝擊,探討離任者與留任者的道德邏輯,並在更廣闘的國際比較中,思考司法獨立在主權時代的未來走向。我們的目標不是為了得出一個簡單的結論,而是要透過這種多維度的分析,讓讀者能夠更深入地理解,在這場看似只是「人事變動」的表象背後,究竟蘊含著怎樣的法治理念交鋒與制度選擇。
要理解當前的爭議,我們必須首先回溯這套混合司法制度的歷史淵源。1997年香港回歸時,面對一個前所未有的憲制安排——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繼續沿用其原有的普通法法律制度。這一決定既是政治談判的產物,也是實用主義的考量。普通法被視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重要支柱,是吸引外國投資者的「信心法寶」。因此,在籌建香港終審法院時,基本法的起草者們面臨了一個關鍵問題:如何在新的憲制框架下,保持香港普通法傳統的連續性,並向國際社會傳達「法治不變」的明確信號。
最終的制度設計選擇了引入海外非常任法官。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2條,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這一條款的設計,可以說是「一國兩制」創意精神的體現——它既尊重了普通法的國際傳統,又在主權層面確保了香港司法的最終歸屬。從實際運作來看,過去二十餘年間,來自英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等國的資深法官,確實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貢獻了重要的專業智慧。他們在商業糾紛、人權保護、憲法解釋等領域的豐富經驗,為香港的司法實踐注入了國際視野。許多被視為經典的終審法院判決,都有海外法官參與的身影。
從更深的心理層面來看,海外法官的存在對於國際社會,特別是對於那些考慮在香港投資或從事商業活動的跨國企業而言,具有一種獨特的「穩定器」功能。在地緣政治充滿不確定的時代,一位來自倫敦或悉尼的資深法官願意坐在香港的法庭上,本身就是一種對香港法治現狀的「信心投票」。這種心理機制,或許很難用純粹的法律邏輯來解釋,但它確實在國際商業社會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正如一位資深銀行家曾經半開玩笑地說:「只要香港終審法院裡還坐著一位英國法官,我就敢把錢借給香港的公司。」這句話雖然誇張,卻生動地描繪了海外法官制度的象徵意義。
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正式實施,這部法律的到來,標誌著香港司法運作環境迎來了範式性的轉變。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引入了一系列與傳統普通法運作模式截然不同的制度安排,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包括「指定法官」制度、閉門審訊的可能性、以及大幅提高的保釋門檻。這些變化不僅在技術層面影響了司法程序,更在深層次上觸及了普通法的核心原則。
「指定法官」制度是國安法中最具爭議性的制度安排之一。根據國安法第44條,行政長官應當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這一安排與傳統的司法行政運作模式存在著本質性的差異——在普通法傳統下,案件的分發通常由司法機構內部根據專業能力和經驗進行隨機分配,而行政長官的指定權力,則在某種程度上引入了行政權力對司法運作的直接干預。批評者擔心,這種制度可能會損害「法官不可撤換」(security of tenure)這一普通法的核心原則,進而影響法官在裁決時的獨立性。當然,從支持者的角度來看,國家安全案件的審理確實需要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政治素養的法官來處理,而行政長官的指定權力,可以確保這一要求的落實。
除了指定法官制度,國安法對程序正義的影響同樣深遠。根據法律條文,國安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可判處的最高刑罰遠超一般犯罪,且在某些情況下,審訊可以秘密進行,新聞媒體和公眾可能被排除在法庭之外。這些安排對於習慣了普通法「公開審訊」、「陪審團裁決」等原則的法律人而言,無疑是一種巨大的文化衝擊。傳統的普通法訴訟強調「正當程序」(due process)——被告人有權知道指控的內容、有權聘請律師、有權面對證人、有權保持沉默。這些權利不僅是技術性的程序規則,更是整個普通法正義觀的基石。國安法框架下,這些原則如何適用,適用到何種程度,成為了法律學者爭論的焦點。
對於海外法官而言,這些制度變化帶來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雙重效忠」困境。一方面,他們作為普通法傳統的維護者,肩負著傳播和實踐普通法原則的職業使命;另一方面,他們作為香港終審法院的法官,必須在某種程度上接受和適用國安法這一新興的法律框架。當這兩種角色發生衝突時,法官們必須做出艱難的倫理抉擇。這種困境並非香港獨有——在世界各地,法官們在面對本國法律與國際人權標準之間的張力時,同樣需要進行類似的道德計算。
在這場涉及價值觀和信念的根本性交鋒中,選擇離去的法官與選擇留下的法官,實際上代表著兩種不同的哲學立場和道德邏輯。離去的法官們,其決定往往基於一種「良知優先」的立場。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羅伯特·里德在辭職聲明中雖然措辭謹慎,但其背後傳達的信息卻清晰明了——他無法在一個可能與自己母國法治理念存在根本分歧的司法系統中繼續任職。另一位辭職的法官韋彥德(Lord Reed)則更直接地表示,他無法在「政治檢控」的環境下維持其司法角色的尊嚴。這些表述揭示了一個深刻的法律哲學問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一位法官應當選擇離去,而不是留在體制內試圖進行漸進式的改變?
支持離去的觀點可以從多個哲學傳統中找到理論支持。從自然法學派的視角來看,法律應當符合某些超越實證法的道德標準。當實證法與這些更高的道德原則發生不可調和的衝突時,法官有權利、甚至有義務拒絕適用這些法律。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來看,法官的權威最終來自於人民的授權,當一個司法系統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基礎時,法官的留下只會強化這種不公正的合法性。更有批判性的觀點會指出,海外法官留在一個缺乏充分權力分立的系統中,實際上是在為這個系統背書,儘管這種背書並非出於其本意。
然而,留下的法官們則持另一種觀點。香港終審法院現任非常任法官廖柏嘉(Lord Neuberger)和范理申(Lord Collins)在公開聲明中選擇了留下的理由——他們認為,離開將會損害香港法治的最終希望。他們的邏輯是:即使在困難的環境下,保持司法機構的運作仍然優於全面的撤離;海外法官的存在,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權力的濫用,為本地法官提供國際同僚的支持,並向國際社會證明香港司法尚未完全與世界隔絕。這種觀點可以被稱為「制度實用主義」——它承認現實的種種限制,但相信在體制內部的持續參與,比外部的譴責和抵制更能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這兩種立場之間的辯論,實際上涉及了一個更根本的倫理問題:在面對不完美的制度時,行動者的最佳策略是什麼?是選擇「高貴的離去」以保持道德純潔性,還是選擇「痛苦的留下」以爭取微小的進步?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或許正如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所言:「善與惡是一回事。」在政治的複雜世界中,最高的美德往往不是簡單的非此即彼,而是在各種相互衝突的價值之間,進行審慎的判斷和取捨。
將視野拓寬到全球範圍,我們會發現,香港的海外法官制度並非孤例。在世界的其他角落,類似的人員交流安排同樣存在,只是它們所引發的關注度和爭議程度,遠不如香港來得激烈。深入研究這些比較案例,有助於我們更清晰地理解香港個案的特殊性和普遍性。
在新加坡,最高法院同樣設有非常任法官的職位,偶爾會邀請來自其他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官參與審訊。然而,新加坡的這一制度從未引發如同香港這般的國際關注和政治爭議。這或許是因為新加坡的政治體制長期以來都被西方國家視為「威權」,因此國際社會對其司法獨立程度的期待本來就不高;又或許是因為新加坡在處理國家安全與司法權力之間的關係時,採取了一種更為低調和務實的姿態。另一個有趣的對比是斐濟——這個南太平洋島國在獨立後曾短暫引入海外法官,但最終因為各種政治動盪而放棄了這一做法。斐濟的經驗告訴我們,海外法官制度的存續,不僅取決於制度設計的優劣,更取決於更廣闘的政治穩定和社會共識。
從這些比較案例中,我們可以提煉出幾個關鍵的觀察。首先,海外法官制度的命運,通常與所在地的政治環境密切相關——在一個政治相對穩定、國際關係正常的環境中,這種制度可以順暢運作;但當政治環境發生劇變,特別是當本國與法官來源國之間存在地緣政治緊張時,這種制度就會變得異常脆弱。其次,海外法官制度的象徵意義,往往會掩蓋其實際功能——人們傾向於將其解讀為一種「政治信號」,而非純粹的法律安排。第三,在當前全球化的「退潮」趨勢下,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同樣面臨著「脫鉤」的壓力。民族主義的興起、主權意識的覺醒、以及地緣政治競爭的加劇,似乎都在預示著一個「法律主權時代」的回歸。
這些比較觀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更加冷靜的視角來審視香港的個案。或許,我們不應該將海外法官的去留過度浪漫化或政治化。它既不是「民主法治最後堡壘」的失守,也不必然意味著「外國勢力干預」的失敗。它更像是全球法治秩序演變過程中的一個具體環節——一個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制度安排,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而必然要面對調整或終結的命運。
在哲學的層面上,這場關於海外法官去留的爭議,實際上觸及了一個更加根本性的問題——法治(Rule of Law)與以法而治(Rule by Law)之間的區別。這兩個概念在中文翻譯中往往被混為一談,但它們在政治哲學中代表著截然不同的理念。法治的核心在於「法律高於權力」——即使是最高權力的擁有者,也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力。而「以法而治」則更接近於「依法治國」的理解——法律是統治的工具,權力的來源和運行不受法律的實質性制約。
國家安全法的實施,無疑在香港引入了一種新的法律思維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國家安全被提升到一個超越其他價值的位置,為了保護這一最高價值,傳統的司法程序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整。這種思路在很多國家都不陌生——在美國的愛國者法案、在英國的反恐立法中,我們都可以看到類似的制度安排。然而,問題在於:這種「例外主義」的邊界在哪裡?如何確保國家安全的考量不會無限膨脹,從而侵蝕法治的根基?這些問題沒有簡單的答案,它們需要每一個社會根據自身的歷史文化和現實條件,進行持續的探索和平衡。
海外法官的去留,對於香港法律界和更廣闘的市民社會而言,還產生了一種深層的「寒蟬效應」。這種效應不僅體現在法官群體內部,更延伸到了律師、學者、甚至普通市民。律師們在考慮是否接受國安法相關案件的委託時,必須更加審慎地權衡各種風險;學者在從事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研究時,必須更加小心地把握言論的邊界;普通市民在日常交流中,也開始對某些話題產生了本能的顧慮。這種心理上的自我審查,或許比任何具體的法律條文更能夠塑造一個社會的氛圍。當然,我們也不應過度誇大這種效應——香港畢竟有著深厚的法治傳統和專業人才庫,制度的慣性和專業精神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支撐著司法機構的運作。
在這篇長文的末尾,我們回到了那個最初的問題:在國家安全法的時代,香港的司法獨立究竟何去何從?透過歷史的回顧、法理的分析、哲學的反思、以及國際比較的視角,我們或許可以勾勒出這樣一幅圖景:海外法官制度的「黃金時代」或許正在走向終結,這一進程的背後,是地緣政治格局的深刻變化,是全球化浪潮的明顯退潮,也是主權觀念在全球範圍內的重新強化。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香港法治的「末日」。相反,它可能標誌著一個新的階段的開始——一個在新的政治現實下,重新尋找司法獨立內涵和實踐方式的階段。
未來的香港司法,將更多地依賴本地法官的智慧和勇氣。這些法官在「一國兩制」的獨特框架下,需要找到一條既能維護普通法傳統、又能適應國家安全需求的道路。這無疑是一條艱難的道路,需要高度的專業素養、道德勇氣和制度創意。我們期待看到,香港的法官們能夠在未來的判決中,繼續展現普通法的核心價值——以法限權、以法保權、程序正義、罪疑惟輕。即使在國家安全的例外框架下,這些原則的核心內核仍然應當得到尊重和堅持。
最後,讓我們記住那句古老的法諺:「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無論海外法官是去是留,真正決定香港法治命運的,不是法官的國籍,而是判決書中是否仍然閃爍著正義的光芒。在這個意義上,每一位坐在法庭上的法官——無論他是來自倫敦、悉尼,還是來自香港本地——都肩負著同一個神聖的使命:在法律的框架內,守護正義的底線。這,或許就是我們在這場看似悲觀的制度變遷中,仍然可以找到的一絲光亮和希望。
一、為什麼香港終審法院會有海外法官?
香港終審法院設立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制度,根源於「一國兩制」的憲制安排。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2條,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這一制度的設計初衷有多重考量:首先,它有助於維持香港普通法傳統的國際接軌性,增強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其次,它為香港終審法院帶來了豐富的普通法司法經驗,特別是在商業法和憲法解釋等專業領域;第三,它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成為一種獨特的制度創新,反映了香港作為中國境內普通法「法域」的獨特地位。
二、國安法如何影響海外法官的職能?
國安法的實施對海外法官的職能產生了多層面的影響。首先,國安法引入的「指定法官」制度,賦予行政長官指定國安案件法官的權力,這與傳統普通法下案件隨機分配的原則存在差異,引發了對司法行政獨立性的討論。其次,國安法規定的某些程序安排——如閉門審訊的可能性、提高的保釋門檻等——與傳統普通法的「正當程序」理念不完全一致,法官需要在這些新規範框架下執行職務。第三,國安法帶來的政治環境變化,使得海外法官在是否繼續任職的問題上,必須更加審慎地考慮各種因素。
三、海外法官辭職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從已公開的信息來看,辭職的海外法官主要表達了以下幾方面的考慮:一是對香港司法環境變化的關注,特別是對國安法框架下某些程序安排的疑慮;二是對其母國司法機構聲譽的維護考量,擔心繼續任職可能會被解讀為對相關政策的背書;三是在「雙重效忠」困境下的個人倫理抉擇——作為普通法傳統的維護者,他們希望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堅持某些法治原則。需要指出的是,每位法官的具體考量都不盡相同,上述分析是一種概括性的觀察。
四、留任的海外法官有什麼理據?
選擇留任的海外法官通常提出以下幾點理由:一是相信留在體制內可以更好地維護法治價值,透過實際參與司法過程來制約權力的濫用;二是對香港法律專業人才和法治傳統的信心,認為不應因為政治環境的變化而全面撤離;三是出於對香港市民的責任感,希望在困難時期繼續提供專業服務。這種「制度實用主義」的立場認為,即使在不完美的環境下,保持司法機構的運作和國際聯繫,仍然比全面撤離更能維護法治的最終希望。
五、沒有海外法官,香港司法獨立會崩潰嗎?
這個問題需要客觀分析。香港司法機構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建立了一套相對成熟的人才培養和運作機制。本地法官在專業能力、職業道德和獨立精神方面都有著良好的表現。然而,海外法官的離開確實會帶來一定的影響:在短期內,可能會影響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在技術層面,香港將失去一批在特定專業領域具有豐富經驗的資深法官;在象徵層面,這一變化可能被解讀為香港與國際普通法社群的脫鉤。但從長遠來看,香港司法的命運最終取決於本地法治建設的質量和政治環境的演變。
六、其他國家也有海外法官制度嗎?
是的,類似的制度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也有存在。新加坡最高法院設有非常任法官職位,偶爾邀請其他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官參與審訊。斐濟等前英聯邦國家在獨立後也曾引入海外法官制度。此外,國際層面也存在各種形式的「混合法庭」或「國際法官」安排,如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等。香港的獨特之處在於,其海外法官制度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運作的,其政治敏感度和國際關注度也遠高於其他類似案例。
七、什麼是「指定法官」制度?
「指定法官」制度是國安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4條,行政長官應當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這一制度的支持者認為,國家安全案件涉及敏感的國家利益,需要由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政治素養的法官來處理;批評者則擔心,行政長官的指定權力可能會損害司法行政的獨立性,特別是「法官不可撤換」這一普通法核心原則。這一制度的具體運作細節和實際影響,仍有待未來更多案例的檢驗。
八、司法獨立與國家安全如何取得平衡?
這是一個在全球各國都普遍存在的法律難題。從國際法的角度看,聯合國相關機構曾提出「錫拉庫扎原則」(Siracusa Principles),試圖界定在緊急狀態下人權限制的邊界。 一般認為,國家安全的要求不能成為任意限制司法獨立的理由;即使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基本的正義程序原則仍然應當得到尊重。具體到香港的情況,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障司法獨立,需要透過持續的制度建設和司法實踐來探索平衡點,而非簡單地將兩者對立起來。
九、英國政府在海外法官去留中扮演什麼角色?
英國政府在香港海外法官問題上的角色是複雜的。一方面,英國政府(包括外交部及其官員)對香港的政治發展表達了持續的關注,並對國安法的實施提出了批評;另一方面,英國最高法院作為海外法官的來源機構,其法官的任職決定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英國政府並不能直接命令法官們辭職或留任。近年來,英國政府對香港的政策表態日趨強硬,這種政治氛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海外法官的個人抉擇。可以說,海外法官的去留,是法律專業判斷與政治環境因素交織作用的結果。
十、普通法系在國安時代的前景如何?
展望未來,普通法在香港的發展前景取決於多重因素的互動。從制度層面看,「一國兩制」框架仍然為香港保留普通法提供了憲制基礎,這是普通法存續的根本保障。從實踐層面看,香港法律界多年來積累的普通法專業經驗和傳統,不太可能在短期內消失。從挑戰層面看,國安法的實施確實為普通法的傳統運作模式帶來了新的考驗,某些程序和原則需要進行適當的調整和適應。總體而言,普通法不會在香港完全消失,但它可能會呈現出一種更加強調「中國特色」的演變方向,這種演變的具體形態,仍有待時間來揭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2020年6月30日實施)。
2.《香港基本法》第82條關於終審法院法官聘任的規定。
3.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相關公開聲明及辭職信函。
4.香港大學法律學院。《Hong Kong Law Journal》相關學術論文。
5.亞洲法律研究中心(Centre for Asian Legal Studies)。關於香港司法獨立的政策研究報告。
6.United Nations. (1985). Siracusa Principles on the Limitation and Derogation Provision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7.Dicey, A.V. (1885).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8.Dworkin, Ronald. (1977).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9.英國最高法院關於香港終審法院法官任職的官方聲明。
10.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關於香港法治狀況的觀察報告。
本文旨在從法律史、比較法及政治哲學的角度,客觀分析海外法官制度的歷史背景、運作現狀及未來發展,並非對任何特定政治立場的表態。如需更深入的法律學術研究,建議參閱專業法律期刊和學術機構的相關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