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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書館案中的選擇性執法疑慮:政府及公私機構同類活動長期豁免



一拳書館案中的選擇性執法疑慮:政府及公私機構同類活動長期豁免

Updated: 17/03/2026
Release on:05/03/2026

一拳書館案:單次西班牙文興趣班檢控引發法治與文化自由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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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一間獨立書店的文化活動為何成為刑事案件?

在香港深水埗一間名為「一拳書館」的獨立書店,店長龐一鳴於2025年4月23日組織了一場單次西班牙文興趣班,由西班牙籍講師MONTANE Antonio Baro主持,參與人數達8人或以上。這本應是民間文化交流的日常活動,卻因涉嫌違反《教育條例》而被票控五項罪名,包括管理未經註冊學校及準許非檢定教員任教等,最高刑罰為罰款25萬元及監禁2年。被告已於2026年1月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案件定於2026年3月11日開審,由裁判官曾宗堯審理。此案不僅暴露教育局及律政司在執法上的選擇性疑慮,更引發對基本法、中國憲法保障的文化自由、平等原則及香港法治的深刻反思。作為一宗進行中的司法程序,它凸顯行政主導下法律運用的潛在風險,可能對香港文化生態及憲制平衡造成長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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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心爭議:單次語言興趣班是否構成「學校」?

《教育條例》第3(1)條定義「學校」為任何機構若同時向8人或以上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即需註冊,否則構成刑事罪行。控方主張該西班牙文班達人數門檻並具教育性質,故落入規管範圍;被告則辯稱這僅為單次、數小時的文化交流活動,無系統課程、無教材、無評核、無證書,難以視為條例所指的「教育課程」。條例雖無明確豁免語言興趣班的條文,但持續時間、結構及目的往往成為法庭判斷關鍵。若法庭認定單次活動屬「教育課程」,則全港類似民間活動將面臨廣泛刑事風險;反之,則可維護文化空間的自主性。此爭議不僅考驗法律條文的文義解釋,更涉及行政機關對豁免標準的漠視,律政司在批準檢控時似未充分考慮條例的立法目的——保障教育質素而非壓抑民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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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與中國憲法保障的文化自由面臨挑戰

香港基本法第27條保障言論、出版及集會自由,第34條明確保護藝術文化發展及交流自由,第39條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強調文化參與權利。中國憲法第35條保障言論、出版及結社自由,第46條強調公民受教育權利及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第33條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拳書館作為民間文化空間,舉辦西班牙文班可視為憲制保障下的自發活動。若此類活動被刑事化,等於以行政規管間接限制基本法及憲法所保護的文化多元性,引發憲制危機:行政主導是否凌駕人權保障?教育局及律政司在執法時似漠視這些憲制原則,優先行政執法而非比例原則,潛在削弱香港作為文化樞紐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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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執法:政府部門與公私機構同類活動長期豁免

自1997年回歸至今,香港多個政府部門、公營機構及專業團體持續舉辦無學校註冊的語言工作坊及即日教學活動,涵蓋中文、英文、普通話、日語等多種語言,參與人數常超8人,卻從未被檢控。此種雙重標準凸顯執法選擇性,民間小型書店被票控,而大型機構獲默許。以下為部分代表性例子: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文藝中心:英文會話班、日語初級工作坊、普通話發音班(每班20-40人)
  • 民政事務總署社區中心:普通話實用會話班、英文職場溝通工作坊(15-50人)
  • 社會福利署長者中心:普通話興趣班、英文手機教學班(20-30人,持續數月)
  • 香港公共圖書館:英文故事時間、普通話親子閱讀會、日語文化講座(10-40人)
  • 勞工處僱員再培訓局:英文求職技巧、普通話職場應用工作坊(公開招收,無註冊)
  • 香港貿易發展局:英文商務寫作、日語市場講座(30-80人)
  •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普通話商務會話、英文報告撰寫工作坊(20人以上)
  • 香港會計師公會:英文會計更新講座及語言分享會(50-150人)
  • 香港律師會:英文法律專業工作坊(50-150人)
  • 香港工程師學會:英文工程更新分享會(50-150人)
  • 香港中華總商會:普通話商務洽談、日語貿易實務班(20-60人)
  • 稅務局及入境事務處:內部及公開普通話、英文提升培訓班(20人以上)

這些活動形式與一拳書館案相似,均無學校牌照,卻獲長期豁免,顯示執法並非一視同仁,而是依主辦者身份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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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文化發展及平等原則的衝擊

此案若成立,將產生寒蟬效應:獨立書店、文化空間及小型社區組織或停止所有達8人以上的語言或文化活動,市民自發學習機會減少,香港文化多元性萎縮。相比內地,類似社區語言班在憲法框架下獲默許,香港卻嚴格刑事化,違反中國憲法第33條的平等原則,構成地域性不公。基本法第25條保障法律面前平等,但政府機構獲豁免而私人小店被檢控,等於製造「身份特權」,削弱民間文化活力,長遠損害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創意氛圍及文化發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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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權的行使與疏忽:漠視豁免標準及法律細節

基本法第63條賦予律政司獨立檢控權,須依《檢控守則》通過「充分證據」及「公共利益」雙重測試。然在此案,律政司批準傳票,似忽略《教育條例》對「教育課程」的細節判斷(如持續時間、結構),漠視豁免慣例及比例原則,直接套用人數門檻一概而論。此濫用檢控權忽略公民保障原則,包括平等保護及文化自由,切合香港行政主導法治模式——行政機關主導執法,司法僅作程序審查,潛在導致法律適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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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風險:香港法治與憲制平衡的危機

一拳書館案暴露行政主導下法治風險:教育局機械執法、律政司選擇性檢控、司法疏忽法律細節,可能導致憲制危機——基本法人權保障名存實亡,平等原則流於形式。長期而言,香港面臨文化萎縮、法治信心崩潰及國際形象損害風險,若不檢討,將為全國教育管制提供負面模板,威脅「一國兩制」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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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書館案:單次西班牙文興趣班是否觸犯《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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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實概述

香港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於2025年4月23日舉辦一場單次西班牙文興趣班,由西班牙籍講師MONTANE Antonio Baro主持,參與人數達八人或以上。店長龐一鳴及鳴動教育有限公司因此被票控共五項違反《教育條例》罪名,包括管理未經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準許非檢定或非準用教員任教等。被告已於2026年1月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全部控罪,案件排期於2026年3月11日正式開審,由裁判官曾宗堯審理,預留一天審期。控方主要依賴錄影會面記錄及相關證據支持指控,而被告則主張該活動屬短期文化交流,不構成條例所指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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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相關法律條文分析

《教育條例》(第279章)第3(1)條對「學校」作出明確定義:任何院校、組織或機構,若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以上,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以上,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即屬「學校」。條例並無專門豁免語言興趣班或短期技能傳授活動的條文。是否構成「教育課程」,需視乎課程的結構、目的、持續時間及教學形式而定。控方認為該西班牙文班達人數門檻並具教育性質,故落入規管範圍;被告則主張單次活動不具系統性,不應視為條例所指的教育課程。此爭議核心在於法律條文的解釋與適用,而非任何行政部門的指引或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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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與中國憲法對文化及教育自由的保障

香港基本法第27條清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及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4條進一步保障居民在藝術文化方面的發展及交流自由。第39條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當中包括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以及文化參與權利。中國憲法第35條保障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第46條則強調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並要求國家發展各類教育事業以提升全民科學文化水平。獨立書店作為民間文化空間,舉辦語言興趣班可視為公民自發的文化交流及學習活動,受上述憲制條文保護。若單次活動被刑事化,可能引發對民間文化自由空間的壓縮疑慮,惟最終是否違反憲政原則,仍需視法庭對《教育條例》的具體適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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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港市場上類似未註冊西班牙文或語言興趣班的常見例子

市場上存在大量未經學校註冊的語言興趣班或文化交流活動,以下為部分具代表性的類比例子,這些活動同樣達八人或以上人數門檻,卻長期未見被票控或檢控:

  • 旺角某語言中心每週舉辦的西班牙文初級會話班(平均12-15人,持續數月)
  • 銅鑼灣社區中心定期西班牙文旅行實用語工作坊(每次10-20人,單次或短期)
  • 中環某咖啡店與西班牙文化協會合辦的免費西班牙文閱讀分享會(參與者15人以上)
  • 尖沙咀書店不定期西班牙文電影對白討論班(每次8-12人)
  • 網上平臺及實體結合的西班牙文烹飪語言體驗班(現場參與10人以上)
  • 油麻地某瑜伽及語言工作室的西班牙文冥想對話班(12人)
  • 荃灣商場內西班牙語興趣小組定期聚會(10-18人)
  • 沙田某藝術空間的西班牙文詩歌朗誦及創作班(每次9-14人)
  • 九龍城某酒吧的西班牙文酒吧聊天練習班(平均15人)
  • 將軍澳社區圖書館外聘導師的西班牙文兒童故事時間(10-20人)
  • 屯門某私人會所的西班牙文商務會話分享會(12人以上)

上述活動多數屬市場化運作或社區自發,均未見教育局或律政司發出傳票,與一拳書館案形成明顯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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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文化發展的潛在影響

若法庭最終裁定單次西班牙文興趣班構成「學校」並需註冊,則可能產生廣泛寒蟬效應。獨立書店、文化空間及小型社區組織或將全面停止舉辦任何達八人以上的語言、文化或技能交流活動,以免觸犯刑事責任。民間文化多元性將受到壓縮,市民自發學習外語及參與文化交流的機會明顯減少。長期而言,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文化活力及創意氛圍可能進一步萎縮,影響本地文化生態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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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內地相同活動在憲法層面的平等原則疑慮

中國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35條及第46條同樣保障言論自由及教育權利。在內地,大量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書店及民間組織長期舉辦西班牙文、法文、日文等語言興趣班或短期工作坊,參與人數往往超過八人,卻極少見因未註冊而被刑事檢控。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要求原有法律保持不變,若同一憲法框架下,內地類似活動獲默許而香港卻被嚴格刑事化,則可能引發平等保護原則的質疑。這種地域差異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精神,亦成為值得關注的憲政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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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書館案中的選擇性執法疑慮:政府及公私機構同類活動長期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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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及公私機構長期舉辦無學校註冊的語言及技能工作坊

自1997年香港回歸至今,全港多個政府部門、公營機構、專業公會及商會持續舉辦各類語言培訓、工作坊及即日教學活動,參與人數往往超過8人甚至達數十人,卻從未見因違反《教育條例》而被票控或檢控。這些活動涵蓋中文、英文、普通話、日語等多種語言,以及其他實用技能傳授,形式包括單次講座、短期工作坊及定期課程。以下列舉部分具代表性的機構及活動類型: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各區文藝中心長期開辦英文會話班、日語初級工作坊、普通話發音矯正班(每班20-40人)
  • 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及社區中心定期舉辦普通話實用會話班、英文職場溝通工作坊(參與者15-50人不等)
  • 社會福利署資助的多間長者鄰舍中心及長者地區中心提供普通話興趣班、英文手機應用教學班(每班平均20-30人,持續數月)
  • 香港公共圖書館總館及各分館全年舉辦英文故事時間、普通話親子閱讀會、日語文化體驗講座(每次10-40人)
  • 勞工處轄下僱員再培訓局(ERB)部分短期課程及工作坊(如英文求職面試技巧、普通話職場應用)雖有特定資助模式,但不少公開招收的即日或短期班無學校註冊
  • 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定期為中小企舉辦英文商務寫作工作坊、日語市場推廣講座(每次30-80人)
  •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生產力局)提供的多項技能提升課程,包括普通話商務會話、英文報告撰寫工作坊(參與者20人以上)
  • 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工程師學會等專業團體每年舉辦大量英文法律/會計/工程專業更新講座及語言提升分享會(每次50-150人)
  • 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等商會不定期舉辦普通話商務洽談工作坊、日語對日貿易實務班(每次20-60人)
  • 稅務局、入境事務處、海關等政府部門內部及對外公開的普通話及英文提升培訓班(對公眾開放的部分達20人以上)

上述機構及活動均未持有《教育條例》下的學校註冊或臨時註冊,卻長期運作而未受刑事追究,形成與一拳書館單次西班牙文興趣班截然不同的執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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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決定中的選擇性及公正性問題

一拳書館案的票控顯示出明顯的選擇性特徵:同樣是單次或短期語言興趣班,同樣達8人或以上參與人數,同樣無學校註冊資格,惟政府部門、公營機構及大型專業團體的類似活動從未成為檢控對象,而一間獨立書店的單次活動卻被發出五項傳票。這種差別待遇難以單純用「個案有投訴」或「錄影證據」解釋,因為許多政府機構的公開活動同樣有宣傳海報、網上報名紀錄及參與者拍照分享,證據同樣容易取得。執法機關在決定是否檢控時,似乎將活動主辦者的身份(民間獨立書店 vs 政府/公營/專業機構)作為重要考量因素,而非純粹依據《教育條例》的客觀定義及適用條件。此種選擇性執法模式,難免令人質疑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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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權力的法律基礎與應遵守原則

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並享有獨立行使檢控權的憲制地位。律政司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必須同時通過《檢控守則》規定的雙重測試: 首先是「充分證據測試」,即證據是否足以令合理陪審團或裁判官裁定被告有罪; 其次是「公共利益測試」,即檢控是否有利於公眾利益,包括考慮檢控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會造成不必要的寒蟬效應、是否公平對待不同主體。

然而在一拳書館案中,律政司批準發出傳票,卻似乎忽略了對同類活動長期豁免的現實,未能充分解釋為何單一民間活動構成公共利益上的檢控必要性,而數以千計的政府及公營機構同類活動卻不構成同等威脅。此決定過程引發外界質疑:律政司是否在行使檢控權時,過度側重行政部門的執法意願,而忽略了平等保護及比例原則等憲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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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原則的潛在漠視

基本法第27條及第34條保障言論出版自由及文化交流自由,第39條將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中國憲法第33條更明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當律政司選擇性檢控一間獨立書店的單次文化語言活動,卻對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同類活動視而不見,等於在實踐中製造了「身份特權」:公營機構可自由舉辦語言工作坊以推廣教育及文化,民間小型文化空間卻面臨刑事風險。此種差別待遇不僅削弱了公民在文化參與上的平等權利,更可能間接壓縮基本法所保障的民間文化自由空間。若此模式持續,將令市民產生合理疑慮:法律是否真正一視同仁,還是依主辦者背景而有不同標準?這種執法上的不一致,長遠而言損害公眾對法治的信心,亦與憲制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原則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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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文興趣班是否屬於《教育條例》所指的「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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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的核心爭議點

《教育條例》(第279章)第3(1)條對「學校」的定義相當廣泛,條文明確規定:任何機構若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以上,或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以上,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即可能被視為學校。條文並未對「教育課程」一詞作出詳細界定,因此法庭在適用時必須依據一般文義、立法目的及個案具體情況進行解釋。單次西班牙文興趣班是否落入此範圍,成為本案最關鍵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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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課程」一詞的文義與常見解釋

從字面理解,「教育課程」通常指具有一定結構、系統性及學習目標的教學安排,而非純粹隨機或娛樂性的交流活動。西班牙文興趣班若僅為單次、兩個至三小時的會話練習、基本詞彙介紹或文化分享,且無固定教材、無評核、無進階課程、無證書發放,則較難被認定為具備「課程」特徵的系統教育。相反,若活動涉及逐步教授語法規則、聽說讀寫全面訓練、指定學習進度及多次課堂連貫,則較易被視為教育課程。現階段法庭尚未就一拳書館該單次活動作出最終定性,控辯雙方對此仍有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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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次活動與持續性課程的區別

條例雖然未明文區分單次與長期活動,但持續時間長短往往影響是否構成「課程」的判斷。長期重複開辦、收費固定、報名程序正式、講師有教學計劃的語言班,通常較易符合教育課程的特徵。相對而言,單次舉辦、臨時性質、無報名門檻、無考試、無畢業要求的興趣班,則更接近一般文化交流或技能分享活動。此種區別在過往類似行政執法及民事案件中屢見不鮮,惟目前並無高等法院就單次語言興趣班是否屬「教育課程」作出具約束力的先例判決,因此一拳書館案的裁決可能成為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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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門檻與教育性質的獨立判斷

即使活動同時有8人或以上參與,單憑人數達標並不足以自動構成學校。條例要求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達人數門檻,二是確實提供「教育課程」。若法庭最終認定西班牙文興趣班的本質僅為語言技能的短期體驗或文化互動,而非具備教育目的的課程,則即使人數超過8人,亦不應落入《教育條例》的規管範圍。此觀點在辯方論述中佔重要位置,亦是被告否認控罪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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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文化自由空間的潛在影響

若單次西班牙文興趣班最終被裁定屬於「教育課程」,則全港數以千計的書店、咖啡店、文化空間、社區中心所舉辦的類似短期語言、文化、藝術體驗活動將面臨極大法律風險。市民自發參與外語學習、異國文化交流的機會將大幅減少,獨立書店等小型文化場域的生存空間進一步被壓縮。此種結果可能導致香港民間文化活動趨向保守化、碎片化,甚至轉入地下運作,對本地多元文化生態構成長遠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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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保障與行政規管的平衡考量

香港基本法第27條及第34條明確保障言論出版自由以及藝術文化交流自由,中國憲法第35條同樣保護公民的文化參與權利。將單次語言興趣班刑事化,難免引發是否過度干預公民基本權利的質疑。然而《教育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教育質素及防止濫辦學校,屬於合理行政規管範疇。法庭最終需在憲制人權保障與法定行政要求之間尋求平衡,而非單純以行政部門的慣常做法或指引作為判斷標準。

 

 


 

內容參考引用: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79 https://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https://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3/5f8d2d4b2e0e4a0e8f0e4b2e0e4a0e8f.shtml

https://hongkongfp.com/2025/11/20/hong-kong-independent-bookstore-owner-charged-with-running-unregistered-school-after-spanish-class/ https://thewitnesshk.com/一拳書館辯西班牙文興趣班被指違教育條例-龐一鳴

https://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3.html 

https://thewitnesshk.com/一拳書館辯西班牙文興趣班被指違教育條例-龐一鳴

https://www.doj.gov.hk/tc/publications/prosecution_code.html

https://www.doj.gov.hk/tc/publications/prosecution_code.html https://www.legco.gov.hk/yr16-17/chinese/panels/ed/papers/ed20170524cb4-class/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305/24/P20230524006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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